日前,我国南方出现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导致湖北、安徽、湖南等地遭受洪涝灾害,大灾之后需防大疫。
Airdoc温馨提示,请扩散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的《洪灾防病指导手册》,让灾区同胞普及防疫知识,防患于未然!(篇幅所限,本《手册》有删减)
内容提要:
从历史上看,霍乱、伤寒、痢疾和甲、戊型肝炎都曾经因洪涝灾害引起过大流行,应当引特别的注意。
涝灾发生后的生态变化和流行规律也应引起密切注意,有的发病后病死率很高,它们是: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出血热、疟疾、乙型脑炎、轮状病毒、鼠疫、炭疽等。
洪灾期间,生活垃圾、人畜粪便等废弃物是生物性污染的主要来源。洪水淹没厕所、粪缸、粪坑及猪、牛禽畜棚圈,生活垃圾及淹死的动物体中往往含有肠道致病菌、病毒及寄生虫卵。
灾民家庭存放的农药、化肥、灭鼠药、杀虫剂及露天堆放的废渣被洪水淹没,也是灾区的一大污染源。
凡在自然水域内自行死亡的鱼类、贝甲类和鸭鹅类等水禽,一般都有中毒可疑,不能供作食用。
居民和集体单位中发现肠炎、痢疾等传染病人,要做到早诊断、早治疗,并尽可能做到隔离(可用家庭隔离等简易措施)和对排泄物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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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洪水泛滥期的食品卫生
凡在自然水域内自行死亡的鱼类、贝甲类和鸭鹅类等水禽,一般都有中毒可疑,不能供作食用。特别当遇大批成群急性死亡时,应考虑水域已受剧毒毒物污染,应及时进行监测评价,以免再生后患或其它事故。
洪涝灾害后极易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炭疽病。一旦发现应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
1、对疫点实行封锁消毒,对污染的场所、工具、容器进行彻底消毒;
2、立即追回散落于群众手中的炭疽病死畜肉,对肉尸深埋或焚烧处理;
3、对有接触史的人群划良接种炭疽病疫苗,以提高机体抗体水平;
4、对误食炭疽病死畜肉的群众用抗生素养预防治疗并进行14天医学观察;
5、对污染的毛皮、骨头焚烧处理。
营养缺乏症营养性浮肿的临床表现:患者一般自感易饿、乏力、食欲亢进、工作效率低、行动缓慢、精神抑郁、淡漠、多尿、怕冷、肌力减弱、手足麻木等。其主要监床特征如下:
1、浮肿。轻者仅邮眼睑、脸部、踝部、胫前有轻度凹陷性浮肿,休息后可消退。中度浮肿则食欲亢进、精神萎靡,颜面、四肢、阴囊幸免浮肿。重度者全身浮肿明显,伴有腹水、胸水、体温上升、脉细弱、血压下降,随时有发生休克、昏迷和死亡的危险。
2、消瘦。皮下脂肪减少,肌肉变薄,皮肤干燥,导致体重下降。轻者减少15-29%,中度者减少26-35%,重度者减少36%以上。
3、儿童生长发育延迟,智力发育障碍,贫血,有Kwashiorkor症的特殊表现。
4、实验室血清检查。轻度者血清总蛋白从正常值的70-80克/升下降至50-70克/升,中度者下降至35-50克/升,重度者下降至10-35克/升。常使白蛋白和球蛋白的比值下降至2.0以下。治疗时,轻、中度者只要合理调整饮食,补充蛋白质和热量可逐步自愈。重症者需静脉给予葡萄糖、水解蛋白、氨基酸及维生素营养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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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品原料和食品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或经灾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鉴定。如为条件可食食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处理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再食用。
5、居民和集体单位中发现肠炎、痢疾等传染病人,要做到早诊断、早治疗,并尽可能做到隔离(可用家庭隔离等简易措施)和对排泄物进行消毒。治疗要全程彻底,以减少带菌机会。请
二、食品卫生经营复业的卫生措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受洪水淹没后污染广泛而严重,因此在复业之前必须进行彻底洗刷消毒处理。
1、清理现场除去污泥积垢,并用清水反复冲洗车间、地面、墙壁、门窗和工具设备,做到没有霉点、霉斑和水退后的残留污物。
2、地面、墙壁若有损坏应修理和重新粉刷,做到平整干净,无污水污物残留。
3、机器、设备经洪水浸泡后锈蚀的应更换。各种设备、机器要清洗后拭擦,再用清洁剂清洗,然后用0.25-0.5%有效氯含量的漂白粉液进行洗涤消毒并持续作用1-2小时,再用清水冲洗。木质工具不得发现霉斑、霉点,金属工具不得发现锈迹,传送带上不得有外脏物。
4、车间用0.05-0.1%的过氧乙酸喷洒或以0.8g/m3进行空气消毒,作用时间2-4小时。
5、根据灾后易发生食物中毒暴发流行的特点,应特别对集体食堂、饮食业的从业人员进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和有关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重新建立和完善卫生制度。生产经营人员应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6、各类食品及原料经检验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7、餐具和其它直接接触成品的各种工具用“大肠菌群快速检测纸片”进行检测,不能出现阳性。
8、恢复生产后首批生产的各类食品应经食品卫生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三、灾后集贸市场食品的卫生管理
灾后针对水淹食品和病死畜禽广泛存在的特点,结合水淹环境卫生条件差,昆虫、老鼠多,饮用水源可能受到污染等问题。
禁售食品名单:
(1)、利用水淹变质的食品原料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霉变粮食以及病死、毒死、淹死禽禽水产品加制作的食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普、生虫和色、香、味、形异常的食品。
(3)、使用非食用化学品泡发的水产品及动物内脏加制作的食品。
(4)、无名厂、产地、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分等商品标志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5)、使用非食用色素或滥用糖精、香精、色素等添加剂和掺杂使假的食品。
(6)、使用未经兽医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加工制作的食品。
(7)、“三精”(色素、糖精、香精)“饮料”。
(8)、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以及被卫生部明令禁止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