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基本要求
5.1.1
重复作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行清洁,再进行消毒灭菌。
5.1.2
被阮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执行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5.1.3
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5.1.4
环境与物体表面,一般情况下先清洁,再消毒;当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
5.1.5
医疗机构消毒工作中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符合相应标准技术规范,并应遵循批准使用的范围、方法和注意事项。
5.2
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原则
5.2.1
根据物品污染后导致感染的风险高低选择相应的消毒或灭菌的方法:
a)高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灭菌方法处理;
b)中度危险性物品,应达到中水平消毒以上效果的消毒方法;
c)低度危险性物品,宜采用低水平消毒方法,或做清洁处理;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时,针对所污染病原微生物的种类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
5.3
职业防护
5.3.1
应根据不同的消毒与灭菌方法,采取适宜的职业防护措施。
5.3.2
在污染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回收、清洗等过程中应预防发生医务人员职业暴露。
5.3.3
处理锐利器械和用具,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利器伤的发生。
5.3.4
不同消毒、灭菌方法的防护如下:
a)热力消毒、灭菌操作人员接触高温物品和设备时应使用防烫的棉手套、着长袖工装;排除压力蒸汽灭菌器蒸汽泄露故障时应进行防护,防止皮肤的灼伤。
b)紫外线消毒:应避免对人体的直接照射,必要时戴防护镜和穿防护服进行保护。
c)气体化学消毒、灭菌:应预防有毒有害消毒气体对人体的危害,使用环境应通风良好。对环氧乙烷灭菌应严防发生燃烧和爆炸。环氧乙烷、甲醛气体灭菌和臭氧消毒的工作场所,应定期检测空气中的浓度,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d)液体化学消毒、灭菌:应防止过敏及对皮肤、黏膜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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