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身故,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尸检致死因不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直接拒赔?
社会分工细化、行业内卷,人们工作生活普遍压力过大,猝死、过劳死等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在申请保险理赔时,这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意外死亡”而获得意外身故保险金吗?猝死在医学上定义比较清晰,是自然疾病导致的突然死亡。过劳死、死因不明的情况可以认定“意外身故”吗?
事实上,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保险人出险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因未及时报案导致事实不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条款约定,并不一定被严格认可并执行,因为“未及时报案”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仍是以最大可能查清事实真相,从而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主。
“但如果案件事实真的无法查清呢,怎么去认定保险责任呢?”投、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双方都会有这个疑问。这个时候,就体现审判者的智慧了。
案例简介:
裁判要旨:
“陈某自身疾病死亡还是意外死亡”,在双方都无有效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从陈乙的入院症状看,呼吸性酸中毒合并代谢性酸中毒是最终导致陈乙心肺复苏术后、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直接死亡原因之一,而呼吸性酸中毒产生的医学原因为体内生成的CO2不能充分排出。
结合事故发生环境,陈某系在地下管道内作业10分钟后昏倒,地下作业存在空气不流通情况。在无相反证据能够明确证明陈某系因疾病身故情况下,考虑到陈某死亡原因与工作环境的关联,应认定为意外身故,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意见: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其专业性和资源优势使其天然具备理赔审核能力,大部分案件也都能保持客观中立,但在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中,难免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处理。因此,消费者被拒赔后,也要冷静分析合理性,以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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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文
编辑:陈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