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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非洲猪瘟养殖场恢复生产技术指南
作者:畜牧兽医局来源: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6.哨兵猪放置
本指南第3~5部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养殖场环境非洲猪瘟病毒检测阴性,空栏4~6个月,综合评估合格后,方可引进哨兵猪。
6.1哨兵猪选择
哨兵猪应以后备母猪和架子猪为主,其中种猪场可引入后备母猪,育肥场引入架子猪。
6.2哨兵猪数量
育肥场:每个栏位放置1~2头哨兵猪,饲养21天。
种猪场:可放置本场满负荷生产的10~20%哨兵猪数量,饲养42天。如有限位栏,应打开栏门,定时驱赶,确保哨兵猪行走覆盖所有限位栏。
6.3哨兵猪放置方案
隔离舍、配怀舍、产房、保育舍、育肥舍等各栋舍均应放置哨兵猪;在养殖场内栋舍外区域还应放置移动哨兵猪。
6.4哨兵猪监测
6.4.1哨兵猪进场前经临床观察无异常、采样监测阴性,方可引进。
6.4.2育肥场哨兵猪饲养21天后,临床观察无异常、采样检测阴性的,可准备恢复生产。
6.4.3种猪场哨兵猪饲养42天后,临床观察无异常、采样检测阴性的,可准备恢复生产。
6.4.4若猪群无异常可以视情况混合多个样品(最多10个样品)检测。整个过程中如有异常随时检测,发病或异常死亡的单独检测。采样及检测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进行。
6.5准备恢复生产
将哨兵猪集中饲养,对放置哨兵猪的场所清洗、消毒、干燥后,准备进猪恢复生产。
7.恢复生产
7.1引种猪群选择
引种应按照就近原则,尽量选择本市县引种、不跨省引种,禁止从正在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地区(所在市县)引种。
7.1.1确定来源猪场。至少提前3个月做好恢复生产引种计划。来源猪场应尽可能单一,信誉、资质和管理良好,系统开展重大动物疫病检测,近期未发生重大疫情。
7.1.2引种前检测。来源猪场能够提供近7天内的非洲猪瘟检测证明,并能够按生猪调运相关规定申报检疫。
7.2运输管理
7.2.1车辆要求。采用备案的专业运输车,装猪前进行过清洗消毒(有消毒证明)。运输路线较长的,应配备供水供料设施,并配足饲料饮水。
7.2.2路线要求。合理规划引种运输路线,严格执行有关调运监管要求,禁止途经非洲猪瘟疫区所在市县,尽可能避开靠近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生猪交易市场的公路。
7.2.3过程管理。运输途中尽量不停车、不进服务区,避免接触其他动物。司机不能携带和食用猪源性产品。派专业兽医押运,对运输途中出现的应激死亡猪只,应就近无害化处理。
7.3进猪后隔离监测
引进生猪进场后,应先在隔离舍或后备猪舍饲养21天。在此期间,该群生猪应由专人全封闭饲养、管理,不得与其他猪混群。确认无疫情后再转入生产栋舍。
7.4后期管理
严格执行本指南第5部分关于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不断完善生物安全管理设施和措施。
附表
生猪生产不同场所的消毒药选择建议
生产场所适用的消毒药物生产线道路、疫区及疫点道路、出猪台、赶猪道氢氧化钠、生石灰、戊二醛类车辆及运输工具酚类、戊二醛类、季铵盐类、复方含碘类(碘、磷酸、硫酸复合物)大门口及更衣室消毒池、脚踏池氢氧化钠畜舍建筑物、围栏、木质结构、水泥表面、地面氢氧化钠、生石灰、酚类、戊二醛类、二氧化氯类生产、加工设备及器具季铵盐类、复方含碘类(碘、磷酸、硫酸复合物)、过硫酸氢钾类、二氯异氰尿酸钠环境及空气过硫酸氢钾类、二氧化氯类饮水漂白粉、次氯酸钠等含氯消毒剂、柠檬酸、二氧化氯类、过硫酸氢钾类、人员皮肤含碘类、柠檬酸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过硫酸氢钾类办公室、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过硫酸氢钾类、二氧化氯类、含氯类消毒剂粪便、污水氢氧化钠、盐酸、柠檬酸电器设备甲醛熏蒸消毒药可参照说明书标明的工作浓度使用,含碘类、含氯类、过硫酸氢钾类消毒剂,可参照说明书标明的高工作浓度使用。日常消毒中,尽可能少用生石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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